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246页(429字)

第一条 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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