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处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263页(619字)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显着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训诫处分。训诫处分做出后的两年内,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的,应考虑已受过训诫处分的情况。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轻微,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通报批评处分作出后的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应考虑已受过通报批评处分的情况。

第一百八十条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严重,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谴责处分作出后的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应考虑已受过公开谴责处分的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律师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及违法的行为可能由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律师协会应作出提交相关机关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上列处分方式适用于对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处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律师违规执业处分的机构及程序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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