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313页(2109字)
第十四条【调解的管辖】申请调解,应当向被申请人注册地的直辖市律师协会、地市级律师协会提出。
第十五条【调解费用】申请收费争议调解,无须缴纳费用。
第十六条【申请调解的条件】申请调解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收费争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服务协议;
(二)有明确的请求事项;
(三)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十七条【排除条件】收费争议已被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或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的,不得申请调解。
第十八条【申请调解的时效及方式】收费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在收费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律师协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调解申请的受理】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并在获得被申请人书面确认同意调解后,以律师协会名义做出受理决定,同时将指定的调解员个人信息及调解时间、地点送达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相关材料的提供】收费争议双方当事人须在律师协会秘书处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法律服务协议;
2.调解申请书(一式四份),其中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申请的事实、理由以及要求;
3.申请人要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二)被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法律服务协议;
2.答辩书;
3.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调解员的回避】收费争议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员可能影响调解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律师协会秘书处决定。
第二十二条【调解要求】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尊重争议双方在收费方面的约定,依据事实、法律及行业规范、惯例,及时公正调解;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公平原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调解方式】调解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调解员主持下,争议双方当面商议;
(二)调解员与当事人分别商议;
(三)在调解员的安排下,当事人自行协商;
(四)调解员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调解协议的达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加盖调解委员会公章。
第二十五条【效力】收费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视为其对各自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特定效力】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过程中所负义务或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律师协会有权依据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按照处分程序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
第二十七条【调解的期限】调解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
第二十八条【调解的终结】有下列情形的,调解程序终结,终结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一)双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调解申请人明确表示撤销调解申请的;
(三)经调解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一方当事人就收费争议事项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五)一方或多方明确表示退出调解,致使调解无法进行的;
(六)调解员决定终止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