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委员会经费和公章管理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339页(446字)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全国律协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

各专业委员会活动要争取活动举行地的律师协会支持、赞助;

各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的使用活动经费;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全国律协财务部门代管,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实行全国律协秘书长和专业委员会双重监督。

上一年度结余自动转入下一年度。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委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经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批准,各专业委员会可以制作刻有本委员会名称的公章,公章形状统一为椭圆形。各专业委员会公章由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统一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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