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403页(567字)

第九十六条 律师可以在简易程序中担任代理人,具体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二章第一节。

第九十七条 律师担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向委托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律师应在开庭前做好随时开庭的准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主动灵活,适时提出证据,向双方发问,对证据进行质证。

第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时,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建议转为普通程序。

(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三)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四)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五)超过简易程序审限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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