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436页(274字)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律师行业管理规则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律师在办理涉及证券业务的诉讼案件时,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试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