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行政赔偿案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444页(771字)

第七十六条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十七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对于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审查赔偿请求人是否已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二)是否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第七十八条 原告的代理律师应协助原告依法审查确定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十九条 律师应指导、协助委托人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收集、调取证据。

第八十条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及时准备办理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等。

第八十一条 律师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参照本规范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 委托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律师可以代理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应注意,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第八十四条 对于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的,律师可以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