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涉外行政案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446页(471字)

第九十五条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涉外行政案件的代理人。

第九十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承办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应当注意,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委托效力。

第九十七条 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承办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依法审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第九十八条 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承办涉外行政案件,应当注意程序法、实体法及国际条约的适用。

第九十九条 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承办涉外行政诉讼案件,应就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涉外送达方式,与委托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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