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行政执行案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445页(1344字)

第八十五条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执行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就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律师可以代理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六条 律师代理行政执行案件,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据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否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之内;

(三)执行事项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四)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五)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六)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七)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审查法律、法规是否赋予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权,以及被申请人是否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八)是否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七条 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对于逾期申请执行,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代理申请人撰写执行申请书。

第八十九条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应代理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十条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第九十一条 律师应对人民法院裁定执行中止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审查,确定是否提出执行中止的异议,协助委托人做好执行程序的恢复准备工作。

第九十二条 律师应严格审查人民法院终结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终结执行,律师应代理委托人及时提出异议。

第九十三条 律师可根据案件的性质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等情况,提请委托人注意是否申请延期执行。

第九十四条 可执行回转的案件,律师可代理委托人提出执行回转申请,协助委托人提出有利于回转执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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