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540页(585字)

4.1.1.1 目的和依据

为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房产抵押担保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编供律师办理房屋抵押担保法律业务作参考。

4.1.1.2 概念界定

本编所称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是指将自己拥有的所有权的房屋提供给抵押权人(债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债权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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