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552页(706字)

5.1.1 目的和依据

为依法维护出租人、承租人和有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房屋租赁业务服务质量,依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供全国律师办理商品房租赁业务作参考。

5.1.2 概念界定

本章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其形式包括现房租赁、商品房预租、转租等。

现房租赁是房地产租赁关系中最普遍的一种情况,即需要租用房地产的人向房地产所有权人(包括授权出租人)借用房屋,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商品房预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前,在符合地方法规或有关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况下,与承租人签订商品房预租协议,并根据预租协议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数额的款项的行为。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第三人的行为。

5.1.3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房屋的租赁行为,房屋出租、商品房预租、转租等属于房屋租赁行为的范围。但公有住宅、城镇廉租房、客房和柜台等出租不适用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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