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指引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583页(330字)

第45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45.1 改制企业,是指拟改制或正在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

45.2 产权持有单位,是指国有企业出资人或国有产权转让方;

45.3 其他改制当事人,是指国有企业债权人、国有企业职工组织、国有产权受让人等。

第46条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47条 本指引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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