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纪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199页(312字)

第十四条 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抽查的企业应严守秘密。抽样不得事先通知受检产品的企业,检测必须有详实的记录,保守企业技术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第十五条 从事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人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企业的礼品、礼金和劳务费。不得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第十六条 信息产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不得拒绝信息产业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为抽查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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