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208页(310字)

第二十六条 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部拨专项经费,检验机构不得向企业收费;监督抽查的不合格复查,由企业承担检验费用。实行产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铁路工业产品,质量体系考核和产品质量检验费按有关规定收取,由受检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 受检企业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检验结果公布15日内向铁道部科教司提出申辩,并提供确切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教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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