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纪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292页(511字)

第四十三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四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并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

第四十五条 检验机构不得承担对检验结果公正性有影响的检验项目。

第四十六条 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未经部科技司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出具监督抽查合格证明。

第四十八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部科技司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事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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