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290页(654字)

第二十三条 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包括质检中心)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经铁道部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样品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按程序执行。避免出现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产品检验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计量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产品检验。现场检验应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检验原始记录应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二十九条 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前,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质检中心应将《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一并寄送其生产企业。

第三十条 检验报告内容应齐全,检验项目应与抽查方案一致,检验数据应准确,结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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