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质量认证认可管理办法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362页(226字)

第十六条 认可证书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授权的认可机构统一印制,认证、检验、培训证书、测试报告由被认可的机构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 进出口质量认证认可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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