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定和注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378页(1170字)

第七条 代理申办机构申请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境内代理申办机构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代理申办机构应当具有相关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从事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从事代理业务的工作经历,具备编制和组织申请文件的相应专业能力和语言能力,了解所代理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五)至少具有2名符合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申办机构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印章的代理申办机构注册申请表;

(二)境内代理申办机构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境外代理申办机构应当具有相关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

(四)企业的章程(中文);

(五)从事代理业务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

(六)公章印模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样式;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代理申办机构注册程序:

(一)代理申办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国家认监委对代理申办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三)国家认监委对符合要求的代理申办机构颁发注册证书。

第十条 注册证书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有效。需要延期的,代理申办机构应当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