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380页(983字)

第二十条 国家认监委定期对获准注册的代理申办机构名录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对代理申办机构实行年审制度。代理申办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和《注册证书》,办理年审手续。

《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代理业务量和业务情况分析;代理活动中的差错及其原因;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经营管理、自我评估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代理申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暂停其6个月的代理申办资格,并责令改正:

(一)因管理不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审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审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账册和营业记录,或者未能完整保留有关单证、票据、函电的;

(四)其他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代理申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从事代理业务的资格并在3年内不予受理其注册申请:

(一)代理申办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

(二)被暂停代理业务后,拒不整改的;

(三)已不具备注册条件的;

(四)年审不合格的;

(五)采用虚报、隐瞒申请费用或者购买标志费用等手段欺骗委托人,获取不当利益的,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六)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的核查,或者对国家认监委调查和处理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配合的;

(七)注册后,连续2年未开展代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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