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与权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405页(692字)

第九条 质检中心的职责范围:

(一)承担指定商品(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

(二)新产品的鉴定检验;

(三)授权范围内的产品质量认证;

(四)实施产品生产许可证商品(产品)的质量检验和不合格商品(产品)的复查检验等工作;

(五)承担商业部或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其他检验任务;

(六)承担委托检验与质量监制工作;

(七)承担指定商品(产品)的质量仲裁检验;

(八)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和验证工作;

(九)参与检验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条 质检中心具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商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或委托的任务书(或文件)执行监督检验任务,受检单位不得拒检;

(二)在执行监督检验任务时,有权查阅受检单位与本项检验任务有关的资料;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出具监督检验数据不受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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