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406页(513字)

第十一条 商业部业务主管司、局根据统筹规划、分工合作、布局合理的原则,负责相关质检中心的规划,科技质量司负责对质检中心进行综合管理、协调、服务与指导。

第十二条 质检中心正、副主任的任免应报省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商业部业务主管司、局和科技质量司备案。

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应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以保证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质检中心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工作上接受商业部业务主管司、局和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质检中心每年应向商业部业务主管司、局和科技质量司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六条 质检中心在从事本办法第三章以外的检验活动时,不得使用质检中心印章。

第十七条 质检中心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工作中严格执行标准,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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