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416页(539字)

第九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承担《公告》规定的车辆产品定型试验、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一)不定期地组织抽查,检查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过程;

(二)不定期地组织抽查,检查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

(三)不定期地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四)对检验机构从事《公告》产品检验的资质予以复查;

(五)接受生产企业对检验机构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对其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条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的样车、图样、技术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承检产品相关的开发、技术咨询和经营等活动。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国家经贸委组织的抽查和核实工作,并定期提供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及产品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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