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审批与登记注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422页(1356字)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除应当分别具备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5万美元,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并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

2003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资控股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设立申请,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商独资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设立申请。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登记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国家认监委向申请者出具批准文件;

(三)申请者在得到国家认监委的批准文件后,向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设立认证机构或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文件。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批;

(四)申请者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外经贸部出具的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与登记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上相关材料;

(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正式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认监委审批;

(三)申请者在得到国家认监委的批准文件后,向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文件。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批;

(四)申请者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外经贸部出具的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可以设立非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其审批与登记注册程序分别比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应当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依法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只能从事与其所属机构经营范围相关的联络业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