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437页(458字)

第一条 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用户、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有权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第四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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