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构与职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457页(817字)

第六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具体事项。

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名单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对涉及国家秘密和申请人、相关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七)整理行政复议案卷,并负责归档工作;

(八)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九)对本部门或者下级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十)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并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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