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对象和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070页(828字)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内容是: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和常务委员会决定部分变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四)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和批复是否正确;

(五)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是否适当;

(六)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是否依法选举、罢免、任命及撤销职务;

(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履行职责和廉洁情况;

(八)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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