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条例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71页(400字)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任免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接受辞职和撤销职务等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四条 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案的初步审查工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