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66页(1469字)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四十条 选民直接选举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选区召开选举大会,也可以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

第四十一条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主持。选举时应当公布选民人数、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应选名额及投票注意事项,组织选民投票。每一个流动票箱要有二个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在本选区主持投票选举或者担任工作人员。从规定的选举日起五日内为选举投票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迟选举的,须经上一级选举机构批准。

第四十二条 选民要亲自到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投票。老弱病残和不能到会投票的,可以向流动票箱投票。选民在选举时间外出,经原居住地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一个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四十三条 直接选举投票前的准备工作:

(一)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票箱、流动票箱和选票(应与公布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排列顺序一致),布置好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

(二)核实参选人数,落实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人;

(三)召开选民小组会,推选监票、计票人员,宣布投票注意事项;

(四)训练好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熟悉投票程序,明确职责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选举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每一个选民或者代表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选民证或者居民身份证领取选票。不能写选票的选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五条 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六条 选举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为有效。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仍需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有效后,予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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