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9页(1156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如果需要进行预选的,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依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二条 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向选区推荐。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以本选区应选代表的人数为限,并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选区选举工作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对于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按选区以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向选民公布。

选区应当把代表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向各选民小组介绍。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到外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应当事先征求所在单位和所去选区的意见,被推荐者应当参加选区的选举活动,是否作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根据选区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

在同一次选举中的一个选区或者选举单位落选的代表候选人,不得再提名推荐为另一个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各选民小组酝酿、讨论、协商,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三十五条 在选举日前,选举委员会应当实事求是地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选民要求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座谈。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三十六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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