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2页(1463字)

第六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本辖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方面协商推选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的日常事务。

选区设选举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选举法》、本实施细则和有关选举的规定;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规定选举日期,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七)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汇总公布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印制选民登记表、选民证、代表当选证、选票和其他表册,编制选举经费预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九)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登记和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并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代表资格有效的代表,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十)向上级作选举工作报告,填写选举工作情况报表;选举工作结束后,将有关选举文件、表册、印章分别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存档。

第九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办公室的印章,县级的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乡、民族乡、镇的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

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民族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名额。

第十一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即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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