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5页(474字)

第二十四条 选区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补选。选区大小的划分以选出一至三名代表为原则。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二十五条 直接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农村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划选区,城镇一般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划选区,选民不足以划为一个选区的,也可以与邻近单位合并划为一个选区;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第二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可参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划分选区。

第二十七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一条,各少数民族单独选举时,单独划分选区;联合选举时,联合划分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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