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5页(1185字)

第二十八条 选民登记采取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办法,每次选举前只对上次选举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单;对迁出本选区的、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中除名。

第二十九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年龄计算,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

第三十条 在现居住地临时居住、不能回原居住地或者回原工作单位参加选举的公民,经原居住地或原单位证明其有选民资格者,可在现居住地或单位办理选民登记。对于没有选民资格证明的外来人员,不予办理选民登记。

第三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选民登记,但不作为户口的依据:

(一)从外地到本地长期居住,没有本地户口,但持有选民身份证或原住地证明的公民;

(二)在居住地出生,年满十八周岁,因故未有户口者。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可予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因反革命案或其他严重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不予选民登记。

第三十四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十五条 选民登记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并发给选民证。

第三十六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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