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204页(594字)

第三十六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第三十七条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在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之前分到选区。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和政党、人民团体应当如实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级选举机构对于选民和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必须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以姓名笔划顺序向选民公布。经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以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选区以姓名笔划顺序向选民公布。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九条 选区应当向选民实事求是地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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