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205页(2013字)

第四十条 选区在选举日前应当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对选民名单再进行一次核对;

(二)统一印制选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并制作票箱;

(三)监票员、计票员由选区领导小组提名,并经选民通过。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员、计票员;

(四)宣传投票选举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组织选民参加投票。

第四十一条 各选区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生产、工作情况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区领导小组主持,并依照选举程序,有秩序地进行投票。

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选区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选民必须持选民证领取选票进行投票。

第四十二条 代表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受委托代写选票的人,必须按照选举人的意志填写选票。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四十四条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五条 投票结束以后,监票员、计票员将发出的选票和收回的选票进行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员、计票员签字,交选区统一计票。

统计选票时,选民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作为选民参加投票选举计算。

第四十六条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

第四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和第一次投票时获得票数多少的顺序,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第二次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二次投票后当选代表的名额仍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再进行第三次选举,不足的代表名额以后补选。

在确定选举结果时,不是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与正式代表候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落选,不得推荐到另一个选区再行选举。

第四十九条 选举结束,选区应当向选民报告或者张榜公布选举结果。同时填写代表登记表报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必须对各选区选举的结果进行核查,确认选举有效以后,将当选代表名单报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当选代表资格有效以后,予以公告,并发给代表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当选代表资格有效以后,予以公告,发给代表证,并向新一届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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