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226页(827字)

第二十五条 选区领导小组登记和核对选民时,选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学校等和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协同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第二十七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登记;

(二)居民、农民和个体工商户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登记;

(三)离休、退休人员行政关系在原工作单位或者街道的,在所在单位或者街道登记,本人要求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四)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由本人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登记;

(五)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以及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监狱、看守所或者劳教场所登记;

(六)下落不明两年以上的,不予登记,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按选区或者选民小组张榜公布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并发给选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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