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237页(181字)

第六十一条 为了保障代表和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代表和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于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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