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机构和任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238页(1414字)

第六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办理具体工作。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处,指导本地区的选举工作。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其组成人员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七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应有本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界的人士参加。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选举委员会设办公室,办理具体工作。

第八条 选区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选民三至五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人,由选区内各单位协商产生,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可向各选区派出工作人员,协助和指导选举工作。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街道办事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等设立必要的选举办事机构。

第九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选举法与本细则的宣传和实施,依法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和检查选举工作,编制选举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三)编写选举宣传材料,印制选民登记表、选民证、选票、代表证和有关统计表册;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复核、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处理有关选民资格的申诉;

(六)汇总各选区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选区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并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七)规定选举日期,主持或委派人员主持选举,监督选举投票,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代表名单;

(八)选举工作结束后,向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选举工作报告,并将有关选举文件、表册、印章分别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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