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284页(1944字)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负责处理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成员一般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席团成员应出席主席团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主席团会议的,其主席团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根据主席团的要求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九)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负责下列工作: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向下次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四)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办理,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

(五)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查、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及上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工作。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并将上述工作情况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六)接受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七)组织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确认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通知原选区选民;

(九)接受主席团成员和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副乡长、副镇长的个别任免。乡长、镇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副乡长、副镇长中决定代理人选。主席团决定后,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一)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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