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285页(886字)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处理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组织实施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三)宣传贯彻并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决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查、评议、议政等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

(五)检查、督促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情况;

(六)接待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七)列席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八)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或委托办理的工作事项。

(九)整理、保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会议资料和文书档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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