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代表和视察工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12页(412字)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发挥代表的作用。

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在自治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多种形式和视察活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盟工作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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