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来信来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31页(559字)

第六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专门机构受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第六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来信来访向常务委员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批评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办理或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六十五条 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部门办理。重要的信访,由主任会议决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转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在三十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申诉、控告和检举人,并将办理结果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

重大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责成有关机关调查处理,并在三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第六十七条 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因职责不明、管辖不清而均不予受理的控告、申诉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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