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46页(3563字)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决算;

(五)审查和批准农民负担的乡、镇统筹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八)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九)听取、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十一)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六)保障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主席团召集。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通过大会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中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中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和乡镇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时,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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