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50页(754字)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至五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要逐步实现专职化、年轻化、专业化。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部分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专门委员会成员辞职。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出缺时,可由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该委员会的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待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的主任委员为止。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代表职务被停止执行或者其代表资格终止时,其专门委员会职务即随之停止或者终止,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十条 不担任其他职务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集中精力从事专门委员会工作;担任其他职务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活动,认真履行专门委员会职责。履行职务时,本人所承担的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于专门委员会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成员如果不能正常从事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应动员其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属于在职人员,原待遇不变,其任职期间和离任后的政治、生活管理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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