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56页(846字)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即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举行下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规定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乡镇人民政府应予支持,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经费。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按时出席代表大会,积极议政,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外,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任务是:

(一)学习宪法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不断提高议政能力;

(二)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的议题有计划地开展视察、调查活动,为开好人民代表大会做好准备;

(三)积极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密切联系选民,认真听取选民的意见;

(四)宣传法律和政策以及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三人以上的可按照居住地区或生产单位组织代表小组;不足三人的,可参加几级代表组成的小组。代表应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依法撤换自已选出的代表。代表撤换必须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时,可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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