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51页(563字)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议事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工作由主任委员会主持、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议决事项,须经专门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专门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委员会议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可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部门领导人员列席会议,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讨论问题时,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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