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的召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64页(1010字)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指导设区的市和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以前,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在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以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如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单位依法补选。补选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经常务委员会确认代表资格后,公布名单。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也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这一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四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召集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方面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制定工作计划;

二、组织会议的各项工作报告的起草;

三、筹建会议的办事机构;

四、提出会议主席团、秘书长和大会需要设立的有关委员会等项建议名单;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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