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75页(967字)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调整的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农民负担的乡、镇统筹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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