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75页(1560字)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以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两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不迟于三月底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必须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表决。

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询问,由有关负责人说明。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代表提出的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成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其职权行使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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