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83页(638字)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了解情况,研究问题,促进各方面的工作。

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应当围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常务委员会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调查研究和视察取得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分析整理,提出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种视察活动,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地参加。

第四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召开之前,常务委员会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围绕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就地进行视察。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视察的内容、方式和参加人员,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综合性的视察,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安排;专题性的调查研究和视察,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其他部门负责安排。

第四十六条 调查研究和视察中发现的问题,一般应转告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研究处理;需由省里研究和解决的,由主任或主任会议决定处理,或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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