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91页(710字)

第十四条 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工作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第十五条 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准备审议的议题,采取组织代表视察、座谈、进行专题调查、与有关部门协商对话等形式协助代表参政议政,履行职权。

第十六条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探讨问题,总结推广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先进经验,为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运用召开工作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推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开展。会同所在地区领导机关解决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加强同行署、法院、检察分院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一)地区工作委员会与行署、法院、检察分院互相派员参加有关重要工作活动和会议。

(二)地区工作委员会与行署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法院、检察分院互相抄送上报下达的重要文件(如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政策性规定和有关资料等)。

(三)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视察或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时,行署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和法院、检察分院给予支持、配合。

(四)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行署、法院、检察分院负责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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